博鱼综合体育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十篇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005-96)、《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006-98)以及国家的有关环境保令、法规的要求,结合环境特点,为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防止大气污染,我公司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配备一定量的环保设施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环保知识,共同搞好环保工作。
1、保护原有植被。对合同规定的施工界限内、外的植物、树木等尽力维持原状;砍除树木和经济植物时,应事先征得所有者和业主的批示同意,严禁超范围砍伐,施工结束后保持原有湿地面貌。
3、合理布置现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耕地,临时用地范围内的耕地采取措施进行复耕,地表植草或种树进行绿化。
4、对路基工程的取、弃土场,按设计实施工程防护;设计无防护的也应将边坡平整稳定,并尽量平整造田,不得向河流和设计范围外的场地弃土。
5、营造良好环境。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经常进行卫生处理,同时在生活区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生活环境。
7、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现场彻底清理,并按设计要求全线路基边坡采用植紫穗槐或叠拱等绿色防护。护坡道、碎落台紫穗槐绿化。
8、对有害物质(如燃料、废料、垃圾等)要通过焚烧或处理措施后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地点进行掩埋,防止对动、植物造成危害。
不得将施工废物堆弃在河道或沿线路旁。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不得排入农田、河流和渠道。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避免跑、冒、漏现象,废油废水,采取隔油池等有效措施加以处理,不得超标排放。生活污水采取二级生化或化粪池等措施进行净化处理,经检查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在水中施工的临时设施待工程完工后进行彻底清理,恢复原状原貌。
工程所在区域施工场地布设在远离村屯的地方;运输石灰、水泥等车辆要求遮盖,尽量减少散落。粉煤灰运输应湿取湿运;运输材料道路、施工现场及堆放采取必要的洒水措施,防止二次扬尘。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污染设备,并安装空气污染控制系统。
施工营地和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施工和生活中的废弃物也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运至指定地点,此外,工地设置能冲洗的厕所,派专门的人员清理打扫,并定期对周围喷药消毒,以防蚊虫滋生,消除病毒隐患。报废材料或施工中返工的挖除材料立即运出现场并进行掩埋处理。对于施工中废弃的零碎配件、边角料、水泥袋、包装箱等及时收集清理并搞好现场卫生,以保护自然环境与景观不受破坏。
砼拌和站设站位置远离居民区,对使用的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安装消声器并加强维护保养,降低噪音。机械车辆途经居住场所时应减速慢行,不鸣喇叭。在比较固定的机械设备附近,修建临时隔音屏障,减少噪音传播。适当控制机械布置密度,条件允许时拉开一定距离,避免机械过于集中形成噪音叠加。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降低夜间车辆出入频率,夜间施工不得安排噪音很大的机械。钢筋加工、砼拌合、构件预制等场地选择时,尽量远离居民区。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在高噪音区和低噪音区的作业时间,并配备劳保用品。
2.罗文强. 晏同珍.降雨及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动态影响的初步研究.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1 .
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社会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作为城市建设者更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全方位地认识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进行防治,最大限度地将市政工程施工环境污染程度降到最低。
噪声是市政施工期间主要的污染因子,是施工中居民反应最强烈和最常见的问题,也是施工中投诉率最高的问题。市政工程施工期间许多施工机械和各种运输车辆会辐射出较强烈的噪声,对附近居民、学校、生活、休息和教学产生较大的影响。施工噪声污染主要发生在施工现场及构件加工厂,主要噪声源来自各类施工机械,例如打桩机、挖掘机、压路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产生的噪声,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多种设备同时工作,加剧了噪声的影响程度。由于市政施工往往存在线路长、场地狭小、露天施工、敞开性等特征,所以使得施工场地经常难以封闭,许多工程降噪技术措施难以运用。
市政工程施工条件较为艰苦,施工中产生的废水难以做到全部经处理排放,易发生施工废水流入市政雨水管道或天然水域的情况,各类机械排放的废机油等等也会对周围的水域造成污染。同时,很多施工人员的集中住宿,生活用水的随意排放也对周围的水域产生着破坏。市政工程施工时水环境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砂石料生产系统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废水等,这些会使施工场所附近的水质受到一定的影响,水体中的悬浮物、石油类污染物的浓度将会增加,特别是跨河流的市政桥梁的施工对水环境的影响更为明显。
市政建设从规划到设计再到施工最后完工需要很长的时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大型机械、人员集中居住等现实问题,免不了对周围的大气造成污染。施工扬尘是市政工程施工中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它是指施工现场因各种作业、车辆运行、地面风蚀等原因扩散到空气中的各种粉尘。主要包括道路扬尘、施工工艺扬尘、风蚀扬尘。道路扬尘是指施工现场因各类运输车辆行驶直接造成的扬尘,它在施工扬尘中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扬尘的主要来源有场地平整,土方挖掘,泥浆干燥后形成的灰土,路基开挖、填筑等,施工所需散体建筑材料数量较大,施工将增加车流量,加之建筑砂石、土、水泥等泄漏会增加路面起尘量。很多施工机械需要柴油作为动力来源,柴油燃烧不充分产生的废气对大气进行污染,还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不可避免得逸散到空气中,也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市政工程有时在风景区内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便道建设、清理现场、取料和废弃料及路基修筑而必须占用土地,破坏植被,并可能影响到沿线的自然、文物和景观。市政建设包括道路、排水系统、配套综合管线等方面项目,由于其长期性、不确定性、分期规划等原因,往往会造成原有树木、绿地等的生态破坏。更有甚者,在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公园、绿化场地进行大面积的填土、挖方,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1)施工期间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严禁随意砍伐和偷猎,限制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范围。
(2)施工便道选线、生活营地、大型临时设施场地选址尽量少占或绕避林地、耕地,保护原有植被。对合同规定的施工界限外的植物、树木等尽力维护,严禁超范围砍伐。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复垦或绿
(3)修建现场临时道路时,应注意尽量避免较大的挖填施工,减少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充分利用现场已有道路或区内无林地范围进行道路布设,最大限度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对现场植被的扰动及破坏。
(4)生活基地的生活污水应接到附近村落的污水管网,如无法接到附近城区的污水管网,必须经过严格处理达到环保标准后再排入水流。生活垃圾及生产垃圾要收集在有防雨棚和地表经过硬化处理的临时垃圾池内,及时集中清运。
对于在居民小区、学校或者是医院附近的施工作业场地,应该尽可能的采取隔音措施降低机械设备施工噪音。噪音比较大的施工作业应组织白天施工,特殊要求需要晚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取得当地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许可,采取一定的隔音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在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与周边居民做好协商沟通工作,施工作业车辆的进入应减速慢行同时避免鸣笛。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针对渣土、砂石材料的运输车辆,应采取全封闭的运输方式,严禁车辆超载。并在周边建筑密集的施工作业场地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做到运输车辆净车出场,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材料的泄露。同时对于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土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合理的设置取土场以及弃土堆,避免出现乱堆乱放的现象,以尽可能的降低施工粉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施工作业场地应尽可能的远离水源地,临近水源地的施工作业应设置好隔离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废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对于市政桥梁桩基施工中的泥浆废水等,应沉淀处理后排放到指定区域。部分废水可以用于施工场地的喷洒,减轻施工现场的扬尘。施工作业人员生活区的污水应经由市政污水管道排放,对于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市政工程施工作业场地由于主要在城市内部进行,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紧密协调,避免由于水土破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施工作业准备阶段,应完善地质勘查,并对软弱基础及边坡进行加固处理。在路堑开挖或者路基填筑施工作业中,设置必要的排水措施以及坡面防护措施。对于施工征地范围内的具有水土保持功用的树木绿地,如需破坏必须采取人工防护等必要的替代措施。
对于大气污染,临时运输道路应经常洒水湿润,以减少道路扬尘,对产生尘埃运输车辆和石灰等挥发性材料堆场加以覆盖,减少对空气的污染。严禁焚烧有毒有害废料,生产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定期处理。对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不允许使用。同时,工程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以缩小粉尘影响范围,并及时回填,减小粉尘的影响时间。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实。施工道路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和清扫专职人员,保持道路清洁和运行状态良好,对开挖形成的地面和现场堆放的土方用绿网进行覆盖,从而降低施工现场的风蚀扬尘。
总之,在市政工程施工中首先要考虑环保问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管理、优化施工工艺等综合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缓对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 关晓宇,侯丽丽.浅谈市政工程施工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好环境[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29)
[2] 吴立强,历天数,徐列航.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问题与保护措施探讨[J]. 中国水运(下半月). 2010(05)
城镇绿化与环境生态保护是有联系的问题,由于城镇在开发中只见高楼林立,破坏了环境的平衡,因此需要通过绿化来弥补,具体的问题如下。
目前,虽然我国大部分城镇都可以拿出城镇的园林规划图,但是由于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使我国城镇园林的发展与现代化进程并不协调,尤其是城镇老区内,由于历史的原因,人口稠密的地段,尤其缺少公共绿地,因此对于这些旧城区,急需增加绿地和公共绿地面积。城镇园林规划应当结合党的的条件,通过科学分析,使城镇绿化在整个城镇拥有合理的分布和均衡的比例。
尽管我国是五千年的文化古国,但我国城镇园林管理建设确相对落后,就是在首都北京,绿化与环境保护也有许多不足,就不用说其他的城镇了,其他许多城镇的园林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在城镇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的园林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的规范管理体制。从中可以看出城镇园林监督机制薄弱,也暴露出城镇园林监督制度的不足,可以看出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的客观事实。在我国,还有很多城镇园林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镇园林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之中,所以在城镇绿化措施方面的重要内容,还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考核,也没有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我国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性工作欠账很多。
城镇园林绿化是保持和塑造城镇风情、文脉和特色的重要工作。城镇的绿化措施,应以当地的自然生态条件为主,同时要考虑将地带性植被为基础,再将当地的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物等各方面的优势,融合在园林绿化建设之中,这样才能烘托出城镇环境的文化氛围,达到体现当地城镇特有的人文底蕴。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不同城镇都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这些与历史脉络城镇园林绿化促使,必须要充分考虑和运用这些文化背景,来进行实施,才会事半功倍。然而近年来,一些城镇的园林绿化建设都往往偏离了城镇自身的文化特色,没有考虑当地城镇自身的历史文脉,只是各取所用,姑果使人们很难从城镇园林绿化措施中,品味出不同城镇的人文风格,更难从中读出不同城镇的历史文脉,使城镇不能通过绿化措施,使其建成应有的独特性和吸引力。
城镇绿化措施与环境生态保护是有重要联系的。城镇的绿化措施进行的好,其结果必然使环境生态保护得到加强,使当地居民品尝绿色生态的优势。
首先,要提高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第一,要提高城镇管理者对绿化环境效益认识:第二,要提高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者的先进管理理念,不断提高管理能力,这样才能是管理于服务之中体现,并以绿化措施为公共利益的工作状态。最后,要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对城镇绿化生态效益的认识。政府部门要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有效地调动全民参与绿化的积极性,树立全民绿化意识。
在城镇中,各类绿化专用土地价高如金,如多城市也规定,一平方米的绿地改道,主管市场也不能给与批准,因此,要利用好绿地,需要加强科学手段。实践证明:采用乔、灌、草、花相结合进行立体绿化是有效的途径。不同植物高低搭配层次分明:可以有效利用阳光发挥不同植物的效能,乔、灌、草、花如何有机组合和搭配,把园林各种要素统一到园林构图中,与周围环境协调起来创造出美的境界。因此,合理进行绿化植物配置,是实现绿化生态效益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只要各种植物合理有效的配置,就会使绿地整体长势良好,发挥理想的生态效益。良好的复层结构植物群落将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使植物利用光照、水势、土肥等自然资源,创造出比草坪高数倍的生态经济效益。同时为动物和微生物提供栖息和繁衍场所,保障生态系统循环的持续稳定发展。
2011年,中央政府的一号文件,对于我国未来五年的发展状况做出了详尽的规划。在一号文件中,国家着重强调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在现实生活中,水利工程的修建虽然对我国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等方面均有重大的影响,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其对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也不容我国居民忽视。
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在自然界存在的状态有时并不符合人类的需要。此时,应修建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是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等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总称,主要是为了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对水量进行调节和分配等,以满足我国居民对水资源的需要。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1)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各水利工程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因此,规划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对水利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性研究,才能得出最佳的实施方案。(2)对环境的影响较大。水利工程项目对其建设任务所在地区的江河湖泊、地理面貌等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规划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影响,尽力做到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3)工作环境复杂。水利工程各项目的实施工作都是在难以预测的天气、水质、地理位置等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工作条件与工作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4)效益的随机性。水利工程的施工范围广、影响面大,既有兴利除害的一面,又有移民、迁建等不利的一面。因此,水利工程的收益水平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这就要求在对该项目进行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全局,以减少不利影响,增加经济效益。(5)水利工程一般涉及范围较广、规模大,所使用技术复杂,工期较长。因此,修建水利工程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会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因此,施工方会对修建水利工程所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在清理的过程中,难免会破坏该地区的树木、花草、农田等。此外,水利工程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废水,如果没有完善的污水、废水处理体系,这些有害的污水、废水便会直接被排向周围土地,造成极大的污染【2】。不仅生活在该地的动物要迁移到其他地方,同时,生活在该地的我国居民也不得不搬离熟悉的故乡,去往其他的地方。另一方面,水利工程运行的过程中,淹没了大量的土地,改变了当地的气候环境,破坏了当地的生物链,从而造成当地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大量死亡的现象,严重影响当地的生态平衡。
一个地区的自然环境是经过长时间的演变而形成的,是最适合当地生物生存的地方。而水利工程这种改变自然河流的工程是对自然的改造,因此,会对所改造的河流造成种种严重的损害。在对水利工程进行修建的过程中,施工人员为方便施工,会对天然河流实行截流的操作形式。这会改变该河流局部河段的水深、含沙量等,从而对河流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3】。此外,当水利工程的水库蓄水之后,水位上升,淹没周围的树木、农田;当水利工程的水库蓄水之后,水资源的蒸发量改变,使周围降雨量发生变化;当水利工程的水库蓄水之后,由于其水面宽、水体大等特点,在太阳的照射下,致使水库的水温结构与原始河流的水温结构产生较大的差异。这些因素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施工地河流的气候环境、水质水温等,破坏该地原有的生存环境,进一步影响生活在该河流的鱼虾等水产品、微生物、植物的生存,影响生物的多样性,有时还会对一些受到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带来毁灭性的伤害。
思想是一切事物发生的前提基础。只有树立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从思想上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加以重视,我们才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水利工程建设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发挥积极的带动作用,以身作则,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选择水利工程的修建地址时,要本着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充分考虑各地的生态情况,并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切记为了当前利益,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损害,要将生态环境放置在经济利益的前面。
在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规划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看该工程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应该以一种发展的眼光,对整个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负责。在修建水利工程之前,施工团队应派遣专业人员对施工地的地理环境、水质水温、气候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整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设计施工图纸,并针对设计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召开专门的研讨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提出一个最佳的施工方案。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可以包括:对于那些影响名胜古迹、历史文物等的工程项目,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对其进行整改;对于那些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工程项目应重新进行评估、审查,对其进行分析、改进;对水利工程项目承包商的施工能力进行调查评估,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有能力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按时完成施工项目等。
许多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认为:当水利工程项目完成之后,一切就结束了。其实不然!在水利工程项目完成以后,相关人员应继续对该地的生态环境进行维护,尤其应注重该地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所以,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应建立生态赔偿机制,将水利建设的一部分资金用于该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修复项目中,缓解水利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促进当地的经济良好发展。
总而言之,尽管水利工程的修建可以造福于民,但是,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为降低水利工程的修建对原有生态平衡的影响,相关人员应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重视对周围居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施工过程中,合理规划水利工程,对水利工程进行严格地审查;同时,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1]包丽丽.浅谈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8):98.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经济发展也推动了我国城市以全新的面貌出现在了城市化进程大潮中。高层建筑是城市化的代表之一,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增多,那么也带来了施工中的挖掘、深基坑、支护岩土等工程问题。而对深基坑进行挖掘时,必定会导致施工点附近地层和地下水的性质改变,进而引发周围地层形状改变,最终造成附近建筑物下陷,地下所埋管道错位、下沉,威胁到施工点附近的市政基础设施,对周围的民众生活也有负面影响。根据以上论述,在深基坑的施工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降低其工程设施负面效应,使周围的建筑和人民免受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保护好环境,是对今后工程项目的一个巨大考验。
第一,建筑高度逐年增高,向高层建筑模式发展,基坑逐渐加深,向深度大的方向发展;第二,深基坑的工程施工面积较大,有的地段长、宽甚至达到百米以上,且工程的规模逐渐庞大,对于工程系统中的支撑系统来说,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支撑难度也逐渐增大;第三,如果深基坑的工程点选址位于较软土质地段附近,那么在施工时就会出现地面的沉降和错位,这样一来,施工点附近的建筑、市政设施和地下管道、线路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深基坑施工时对地下点的准确定位能够保证施工的稳定,还能确保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和建筑;第四,深基坑施工时,施工时间较长、施工空间较狭小、场地有限、天气影响等因素都会导致基坑的稳定性遭到破坏,同时,施工时过于拮据的施工环境也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巨大影响;第五,在施工过程中,关于挖土、融水、打桩等施工程序是互相联系且相互制约的,如果其中一项工序有问题,就会影响整体的施工安排和工作进度,为施工的调度和协调增加了困难;第六,岩石、土壤的性质是多样的,地质中含有的水源条件比较复杂且分布不均,因此如果需要得到确切的、精确的勘测数据,在工程前期的勘测过程中是比较困难的,数据相对单一、相对模糊,无法将土层的细节和总体数据详细表示,增加了工程设计环节中的难度;第七,由于深基坑的施工时间较长,且从施工开始到建设完成,均在地下隐蔽进行,因此,降雨、地层震动、周边堆载等现象都会对建设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容易引发突发工程事故。
在施工的同时,土方开挖容易对基坑的稳定造成影响,如果工程土方的土质较差,那么就会引发基坑严重变形,进而对周边地铁线路造成不利影响,出现透水、下陷甚至洞穿地铁涵洞的现象,引发严重安全事故。因此作为施工方,尤其是闹市区的施工单位,应该尽量避免挖掘和运输土方对地面和地下交通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般而言,深基坑的施工处在城市的核心地段,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相对繁杂、混乱,如果施工时出现道路开裂、管道破损泄露、地表下陷或建筑物倾斜等问题,会对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基坑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工程中的支护结构变形严重,导致坑外的土层不断挪动,引发地表沉降。支护结构的变形有两个阶段,失稳和变形。失稳不仅会破坏地下工程建设的稳定性,严重时还会对整体项目造成决定性影响;一般情况下,变形的后果虽不太严重,但是若变形过大,深基坑建设的后果依然不堪设想。
第二,在对基坑进行挖掘的过程中,因方法错误会导致坑外水土流失和涌砂等现象,进而导致底层空洞、沉降。如果施工位置地下水位足够、储水层渗透性能完好,那么在施工时,应该及时止水、排水,将基坑内外的水源切断;还可以使用降水回灌方法,保证基坑内外水位平衡,地下水不流失。还需在安置了止水帷幕的基坑中对锚杆进行准确设置,杜绝由于地下涌砂而引发的坑外地面下陷。
对基坑周围的环境进行保护,应该确保技术到位、经济达标、安全系数高。首先应该做到积极防护,而并非进行事后处理,即充分调动设计的合理性和施工的稳定性,使基坑变形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根据施工周边的地铁线路和环境因素,设定基坑的安全变形区间并采用多种方法加以固定;最后,需要针对上述方式从根本上预防深基坑的变形等不利因素,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基坑周围地铁和环境保护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点。
(一)将土层进行分块挖掘,应用时空效应原理,将土层的抗变形能力充分发挥,以便土体减少移位。而针对地铁沿线两侧的土体,需要坚决依照“分层挖掘”、“分块施工”、“对称建设”和“施工限时”等指标,使用抽条式间隔挖土,且要保证分块挖掘时的土方大小适中。同时,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对地铁线路进行切实保护,加强对其的监测力度,如果遇到安全事故能够第一时间抢险,确保工程的绝对安全性。
在维护设计环节中,就要做好对管线的排查、维护。设计的同时应该准确安置监测点和检测设备,如遇轻型管道线路,可以采取迁移法,将其换至安全的、不影响施工的地段,或者径直挖出暴露,对其变形位置进行跟踪处理、及时调节,待该工程完工后再填埋;如遇口径较大、无法迁移的管道线路,可采取隔断法处理,如果管道的水平移动符合要求而沉降无法实现时,可采用注浆法处理,加强施工监测,并保证注浆法的深度比影响界限高。
综上所述,深基坑建设的环境一般比较复杂,建筑物相对密集、地下管道线路众多,尤其是地铁的运营,对施工建设带来了很多阻碍和难点,这些因素都表明了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如果掉以轻心,就容易酿成巨大安全事故。因此,在深基坑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只有宏观调节施工方案,做到工程项目切合城市实际、施工行为遵守时空效应理论、遵循环境保护的最高标准、控制地下设施变形等工作,才能使深基坑建设、周边地铁线路与环境实现协调发展,为城市带来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如果严格按照以上标准,也能有效造福于人类,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1]吴闽,朱惠伟.止水帷幕与桩锚及土钉墙联合支护在深基坑施工中的应用[J].四川建材,2012(02)
[2]刘乾,李晓柱.桩顶水平位移各种监测方法在深基坑施工监测中的适用性[J].工程与建设,2012(06)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和灾害放大性,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我们须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预知性,超前性,同时这种立法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等到发生了污染环境的时候才想到进行立法,可能在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事情又接连发生,这样只能使海洋环境受到更大的损失,希望立法部门能及时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提高警惕。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从《海洋环境保》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着重要意义,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规定模棱两可,不符合国际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应根据本国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是,海洋环境保规中,有很多技术规范的内容,我们如果没能及时发现,甚至不管不问,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例如《环境保》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冲突,《环境保》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还有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而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修订,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相关的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的法律质量还达不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很多国家也同样不认可中国的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关于海洋环境方面治理监管。同时要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努力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活动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席卷全球,成为全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人们认识到:不保护环境,人类可能会毁掉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于是各国在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内立法重点的同时,也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途径保护环境,并将环境保护渗透于一切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领域。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绿化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或者说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就被提了出来。1971年,GATT专门设立了“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反映了GATT开始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并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对待。“东京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表明,各国的环境保护措施已经对贸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形成贸易壁垒,因而,消除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成了GATT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以及WTO的产生,使协调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乌拉圭回合”在“环境小组”和理事会工作的基础上,最后通过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根据该决定,WTO设立了一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违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前提下,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持续增长相互促进的目标。可见,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多个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①都涉及到了环境保护问题。这表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并不限于环境保护理念渗入世界贸易规则,国际社会早就开始缔结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各种危害环境的自由贸易进行限制。如针对象牙贸易造成对大象的大量捕杀而使其濒危,硬木贸易导致东南亚地区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甚至对一些国家的生物资源和林木资源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危险废物贸易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巨大危害问题等。国际社会为此已经缔结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环境保护公约,这些公约的宗旨就是通过限制贸易达到环保的目的,限制或禁止成员国的贸易对生态的不利影响。
环境保护渗入国际贸易规则,现在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状况和经济实力上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这两大阵营在对待贸易相关国际环境保护措施和世贸规则这两种不同的规则体系的态度上完全不同。发达国家鉴于自身环境优势和经济技术优势,一方面有意规避或者不遵守有关的限制贸易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企图进一步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废物;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用世贸规则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求保护本国经济。而发展中国家则恰好相反,来自发达国家的生态侵略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怀有警惕的心理,他们特别重视这些发达国家是否能够遵守那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规则。
由于发展中国家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者,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使用世贸自由贸易规则来抑制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长期一致努力,现有国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约定,已经包含着大量考虑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的条款。但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双重优势地位却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为此,国际环境法把“发达国家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求达到在环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质的平等。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内,WTO规则也十分注意防止环境保护措施成为世界自由贸易的障碍,特别是防止其成为发达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口实。然而,在国际交往特别是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设置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也正是由于这些活动,常常引起国际讼争。所以,在当前国际贸易活动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讼争,往往表现为环境保护措施与自由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这就使探索如何协调环境保护措施与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显得非常重要。关于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方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除应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几项原则:
1、必要性原则。成员方只能采取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技术性措施。这些合法目标包括保护、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
2、采用国际标准原则。成员方如需制定技术法规,而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
3、协调与等效接受原则。各成员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自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涵盖的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并鼓励各成员方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
4、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成员方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发展中成员方制定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即使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成员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鼓励发达成员方对发展中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除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之外,《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在避免成员方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根据SPS,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除了需要遵守TBT所规定的前述四项原则外,还需要遵守“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
按照“以科学为依据”原则,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科学评估。从美国与欧洲共同体之间有关牛肉激素问题的争端的解决来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的“以科学为依据”原则发挥了积极作用。欧洲共同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而美国则认为欧洲共同体这样做没有科学依据,将欧洲共同体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结果欧洲共同体败诉。②
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原则,成员方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指进口方对进口产品可能带入的病虫害的定居、传播、危害和经济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饮料、饲料中可能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做出的科学分析报告。③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进口方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④有直接关系。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高,进口方确定的“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就比较高,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严格一些;如果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认为风险比较低,进口方确定的保护水平就比较低,采取的保护措施就相对宽松一些。但是,SPS规定,无论进口方确定的措施是严还是松,都应考虑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⑤
从TBT和SPS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环境,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但是WTO规则对于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规定了限制原则,即:一旦成员方采取的保护措施违背了不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就构成贸易歧视或贸易壁垒。在1990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中,就可以看到这些原则的价值。美国以保护海豚为由禁止进口金枪鱼,世贸组织则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结果美国败诉。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认为美国不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动物,而是美国保护动物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换言之,如果美国对本国渔民也采取相同的措施,那么美国的做法就是恰当的了。正因为美国采用了差别待遇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国的真实意图不在于保护动物,而是以保护动物之名行保护本国渔民利益之实。
由上述可见,WTO一系列规则实际上在努力协调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其具体表现在:它既明确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自然资源,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规定这些措施不应成为歧视和变相限制自由贸易的手段。因此,WTO既要扩大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同时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初衷在于通过控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以及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贸易来减轻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本质上也是为了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WTO规则与环境保护国际规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这种一致性丝毫也不能掩盖两者的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它所规范的贸易通常明显地影响环境与自然资源,而WTO规则主要是以贸易自由为目的的,贸易所涉及的产品本身并不明显有害于环境。
再次,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是通过规范、限制贸易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实质是要对贸易可能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直接控制,而WTO虽然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款,允许为了保护环境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是其本质上是消除各种贸易障碍。
由于存在着上述差异,当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所采取的环境措施与WTO规则发生矛盾的时候,是遵守多边环境公约有关贸易的环境保护措施,还是遵守WTO规则所坚持的实行贸易自由原则?笔者认为,总体而言,环境保护作为一种新的价值理念,在WTO规则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换句话说,WTO的规则较少地考虑贸易对环境带来的损害,而多边性的环境保护条约却是专门针对贸易可能对环境带来的损害进行的限制性规定。因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由相关国家缔结的,并不属于WTO规则体系,很难将其作为WTO规则的特别法。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公约的缔约方的情况来决定“法的适用”问题。对于既是多边环境保护协定又是WTO的成员方来说,即使在多边环境保护协定可能对贸易构成限制,在违背自由贸易原则的原则下,它仍然应当执行多边环境保护公约的贸易限制措施。因为,这些国家缔结或者加入协定的行动就表明它们愿意接受环境保护措施对贸易的限制。然而,对于不是多边环境保护条约的缔约国而只是WTO的成员国来讲,就面临难以克服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只有修改《WTO协定》,使其容纳或者兼容与贸易有关的多边环境条约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⑥,而不是取消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保护措施。
①《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在前言中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一开头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国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1.1有利于促使工程建设全过程强化环境管理。在工程建设期间,环境管理主要针对环境保护审批环节和竣工验收环节进行管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严重弱化了对工程施工环节的环境管理。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节是影响环境的关键环节,如勘探、选址、取料、加工等均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所以只在竣工验收环境进行环境管理,已经无法挽回施工阶段带来的环境问题。为此,必须实施环境监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贯穿于水利水电工程整个建设周期内,全面提高环境管理成效。1.2有利于保障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环境监理方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不受业主、施工单位的干预和制约,能够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自主性。环境监理依据监理合同,根据业主委托的监理内容,督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从被动治理污染,转变为主动预防污染、过程治理污染,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减少施工中出现的环境问题。若在施工中发现环境问题,则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强化对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环境监理有权参与工程有关重大环境问题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促使各项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落实到位。1.3有利于实现工程建设生态效益目标。环境监理能够维护好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工程环境保护工作顺利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杜绝施工中因存在违反环保法的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此外,环境监理负责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能够保证环保工作规范化开展,促使水利水电工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三重目标,全面提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平,保障环保理念贯穿始终。
2.1构建环境监理监督体系。1)环境保护进度控制。进度控制是对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进度进行监督管理,需满足同时设计、施工、运行的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实施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趋于一致。在进度监理中,要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高效环保的施工技术措施。若施工单位延误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进度,则环境监理单位可采取经济处罚措施,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2)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成本控制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总投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建立起专项的环境保护资金,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在资金调配和使用中,严厉查处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环境监理单位还要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监理职责,认真审核施工方案,做好支出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分析比较工作,找出资金支出的不合理之处加以纠正。3)环境保护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要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合同要求施工,使已完工的工程符合环境保护验收要求,杜绝新环境问题的产生。在质量监督中,环境监理要监督施工单位的各项技术措施、施工工艺、施工材料、机械设备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确保工程施工与环境保护相统一,避免施工对环境造成破坏。2.2明确环境监理重点。1)废水污染监理。监督检查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等废水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要求砂石料施工产生的废水进行自然沉淀,待符合排放标准后准许排放;要求混凝土施工中产生的废水采取间断排放方式;对施工人员较为集中的生活区,设置污水处理系统;适当延长基坑内的废水静置时间,减少废水中的悬浮物,并在废水中加入中和剂,避免废水污染附近水质。2)废气污染监理。环境监理要定期检测施工区域内的空气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在土石方爆破施工中,采用粉尘量少的爆破技术,并及时洒水避免粉尘飞扬;在施工材料运输中,要求尽量使用密封罐车运输,若使用敞篷车运输,则要在施工材料上面覆盖篷布;选用达到国家防尘标准的机械设备,减少尾气排放量;严格控制石灰装卸、砂石料加工、水泥装卸、混凝土搅拌产生的粉尘,及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3)废料污染监理。远离生活饮用水源至少60m之外设置垃圾集中堆放点;在垃圾堆放处设置挡渣设施,避免垃圾散落到河流或水库中;定期清理施工区域内的公共厕所,并进行消毒杀菌;分类堆放建设垃圾,定期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并采取集中处理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危险固体废物。4)噪声污染监理。在机械设备中安设减噪降震装置,做好机械设备保养工作,降低运行噪声;砂石破碎施工采用橡胶筛网;若工程位于居民区周边,则要求运输车辆禁止鸣笛,不可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定期对施工区域的声音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场地内噪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水土流失监理。环境监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水土流失控制措施,对渣场、料场、道路、施工现场进行分区管理;及时回填取料区域,根据原有的生态条件对植被进行恢复;将废渣运到渣场,平整渣面,并覆盖土,恢复渣场的植被;根据道路使用要求,在道路两边种植防护树木,对大坝、电站区进行绿化;加强对土场周边植被的保护,在取土后要避免出现山体滑坡现象。6)生态环境保护监理。不允许破坏施工区域内的林木,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不允许捕猎野生动物;若在施工中发现珍稀的植物,则要在林业部门的配合下,对珍稀植物进行迁移。若不便迁移,则采取就地保护措施,对植物设置保护区域,加强施工人员教育,使施工人员自觉保护国家珍惜植物;在施工区域内禁止捕杀珍贵水生生物,当遇到鱼类繁殖期时,要对滞留在基坑内的鱼类进行捕捞放流;若在施工区域内发现文物景观,则尽量维持文物景观的原貌;若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会威胁到历史遗迹的安全完整,则要采取转移保护措施。
环境监理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必须贯穿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中,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设的生态效益目标。为此,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履行自身职责,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加强对废水、废气、废料、噪声、水土流失等方面的监管,避免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断提高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能力。
[2]王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新技术应用和环境保护[J].吉林农业,2014(9):74-76.
为指导承包商根据环境保护设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条款及要求,具体地完成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对堤防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分析、分类和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可直接进行操作的环境保护作业方法,使非环境保护专业人员也能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际操作,达到执行和完成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目的。提出的具体操作技术和方法,通过在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护岸工程施工中的应用,效果较好,得到了业主、监理人和承包人的认可。
护岸工程是堤防工程中最常见的单位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工前清场、搭建临时设施、交通运输、主体工程施工和完工清场等,可能发生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产生固体废弃物、损毁植物等环境影响,根据国家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对这些潜在性环境影响采取相应地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实施和落实。
通过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复核,根据本工程护岸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条款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域特征和施工特点,我们按施工项目和工序,对护岸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性环境影响进行了分类、归纳,结果见表1。
措施与方法一:在拆除点有大面积植物、农作物或在拆除点周围30m范围内有居民点的,拆除施工应采取以下方法作业:
措施与方法二:在拆除点周围30m范围内有居民点的,拆除物装车清运前,应充分洒水,避免产生扬尘。指定具体范围,有利于承包商实际操作。
分析:根据对本工程各堤段施工范围及施工拆除方法与规模、施工拆迁范围,在环境背景(如风速、尘粒等)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本护岸工程拆除扬尘的影响范围在30m以内。直接划定影响范围,有利于承包商更明确地执行环境保护措施。
措施与方法:剥离表层土,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小范围堆放地,可用草袋、塑料薄膜或其他材料进行遮盖,避免雨水冲刷、流失损耗。
分析:开挖施工中表层土保护是一个重点环境保护问题,表层土流失除引起水土流失外,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环境生态平衡失调,如植被丢失、景观破坏等。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环保条款的规定,表层土应予以保护,并对开挖裸露地须进行表层土覆盖和恢复,因此在措施与方法中,根据以往施工经验,提出本地覆盖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同时提出不用于本地覆盖(如当剥离面为工程建筑物面时)的表层土,也应妥善处理和使用,不能流失损耗。
措施与方法:堤顶及堤岸临时发电机组噪声强度大于80dBA、且发电机运行点距噪声敏感点的距离小于50m、噪声源距堤顶的距离又小于5m的,可在堤外脚地带建造减噪槽、将运行发电机置入减噪槽内。减噪槽在离开堤脚线m以外地带按顺堤方向布置,但不得建在堤身坡面上。减噪槽为长方形构造,槽深以不影响发电机操作为原则,槽长应槽两端能满足离开声源2m以上,槽顶要搭建防雨棚。减噪槽要备有防水设施或积水抽排系统。
分析:考虑堤防工程在堤边施工的特点,利用堤身作为隔声屏障,在调查本工程施工发电机组基本情况(如功率和声源强、构造、规格等)后,设计该发电机减噪槽。沿堤噪声敏感点位于堤内侧,由于离堤身越近,经过堤顶的声源发射角越小,因此减噪槽建在堤外脚,尽量靠近堤身,考虑堤脚开挖安全范围为距安全线m以外,故减噪槽应设在离开堤脚线.临时材料堆放场
措施与方法:水泥临时备料场宜建在设有排浆引流的混凝土搅拌场区或预制场内。无机械搅拌场或预制场、又须在堤外滩堆放水泥的,堆放点应选在离水边线较远,并在完工清场前、水位上涨时,不会被淹没的地方。
分析:无机械搅拌场或预制场地,又在堤外滩堆放水泥物料时,根据堤防岸边施工、水位消长的特点,临时材料的堆放选择合适地点,防止淹没,物料入江污染水体。
措施与方法:临时垃圾堆放点:垃圾堆放点可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渔用水体的废弃沟凹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
分析:根据本工程施工现场多在农村地区、堤岸边滩地带的特点,可利用现有废弃沟凹或干塘设为临时垃圾堆放点。
措施与方法:合理布置外滩施工物料存放和废弃物处置地点,减少对外滩农作物的损毁。施工红线内占压外摊农用耕地时间,应提前通知,抢收作物。
分析:经实地查勘,本工程施工堤段外滩多有农作物,一般为临时季节性耕种。本工程施工期常靠近收获期,因此应提出对外滩农作物的保护,要求在施工占压外滩农耕地前提前抢收作物。 7.水上护坡
措施与方法:在距岸边码头设施100m范围内进行施工时,要确定码头设施(包括地下埋件)的具体位置。在码头设施范围进行削坡施工时,不宜使用机械作业,在施工前标定埋件部位,根据部件的大小和构造,调整开挖走向和尺寸,并与后续施工相衔接。
分析:本工程多在沿江岸边施工,常有与码头设施交叉的情况,根据有关港口作业环境保护规范,岸边码头100m范围内为码头设施保护范围。由于机械施工作业范围大、强度大,因此在码头设施保护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削坡,并在施工前探查码头地下设施。
措施与方法:地面整理应与水、土污染防治相结合。对潜在性改变土壤性状和化学成分,影响土壤功能的污染物应彻底清除,不得留置在土壤中。在堤外边滩,经洪水冲刷、淘洗后可能逸出的施工有害物质,应彻底清除干净。不宜在岸滩土壤中残留的物质有:未干涸的含砼泥浆物、各种石油类及含油废弃物、矿渣、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分析:根据本工程护岸施工的特点和区域特征,特别确定了清除物的具体种类,并提出处置地点的要求。
措施与方法一:尽量减少施工占压或损毁堤内草皮,特别是人工草皮和草皮密集地。施工机械及施工人员需穿行红线外大面积草地时,应固定通道,减少红线外草地的损毁面积。
措施与方法二:大型构件安装和移动时,应避免损毁植物。禁止利用树木作为设备安装的临时支撑物。不得在人工草皮和绿化苗圃地进行施工设备的前期安装。
分析:根据以往类似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原有堤坡防护草皮损毁,多为施工中的人为损毁,因此特别提出了不得随意穿行人工草皮和草皮密集地的要求。在绿化树木保护方面,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特别提出不得用树木作为临时支撑物,不得在人工草皮和绿化苗圃地进行施工设备的前期安装活动。
措施与方法:在珍稀水生生物(如白鳍豚、江豚)保护区施工时,应注意对珍稀水生生物的观测,发现施工区江段内有珍稀水生生物活动时,应立即采取避让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渔政主管部门。
分析:护岸施工多有水下作业活动,某些施工江段目前仍可能有少数珍稀水生动物活动,因此专门提出对水生生物的避让措施。
措施与方法一:在施工范围内下列保护对象地点,设立警示牌标识:饮用水取水口上游1000m处,下游100米处;排水设施;有施工活动的堤内草皮密集地;人工草皮;有水下施工活动的鱼类产卵场边界;施工范围内的堤内渔用水体;珍稀水生物(如白鳍豚、江豚)保护区。血吸虫疫区,施工人员活动范围内的湿地和水深1m以内的水滩、浅塘和浅沟;生活饮用水源地。
分析: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区域特征,确定施工范围内的环保对象,设立警示牌,并指明设立警示牌的具体位置,操作明确,便于监督与检查。
按照堤防工程环保设计和施工合同条款的要求,对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具体化,可操作化,并根据堤防工程施工特点和区域特征,设计可行的堤防护岸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作业方法,使环保措施的操作简单、易行,有利于施工承包商按其施工项目和工序实施环境保护作业,有利于监理人员实施有效监理,有利于业主全面、规范化地开展环境管理工作。
2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作业技术研究.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2001.10.
3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各堤段、标段年度系列).湖北长江招投标有限公司.1999~2001.
传统上国际法就承认国家有权征收外国人的财产,征收问题早于当代国际投资法。在当资条约中一般都有有关征收的规定。有关征收的习惯国际法寻求实现国家和投资者权利间的平衡,现在投资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征收的条件和征收的法律后果。征收需要服务于公共目的。环境保护措施无疑满足了公共目的的本质特征。习惯国际法中的征收往往是为了协调国家权力与投资者财产权利间冲突。在国际法领域,征收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是必须满足四要件才能符合合法征收。第一,征收必须为了公共目的。联合国大会将公共利益定义为为了公共事业、安全、国家利益,而不是为了国内外的个人或私人的利益。投资者不能挑战东道国的公共利益。就国家征收决定其本身而论,其可以认为是国家决策的表现,投资者很难对抗东道国为了公共目的的决策。第二,征收措施不得武断和歧视。国际法庭在ELSI案中首先对武断进行了定义,其认为仲裁者故意忽视法律的正当程序,其行为动摇了司法得体。国际法院的这一裁判中的定义在后来仲裁裁判中当作最有说服力的先例。仲裁庭在Azuris诉阿根廷案中将武断定义为为仅来源于主张,反复无常的、任性的,放纵的、不受约束的,专横的,其定义包括了布莱克大辞典中的定义和国际法院在ELS案裁判中所做的定义。仲裁庭在Occideental诉厄瓜多尔案中,认为征收是建立在偏见和偏好基础上,而不是在事实原因的基础上。武断的定义必须建立在该术语的一般含意的基础上,也应当在国际投资法具体情境中考察。国际法一般要求东道国对外国人或外国投者进行武断的待遇行为进行克制。国际习惯法并不要求东道国对所有的外国人公平对待,或者将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同等对待,甚至无正当理由不公正的待遇可能也是不可诉的。为了在特定领域保护外国投资,大多数的投资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仲裁实践表明,相对于主观意图,仲裁庭更倾向于以措施的实际后果为武断的认定标准。在西门子诉阿根廷案中,主观意图对于认定歧视待遇不是决定性因素。确定是否存在歧视的决定因素是相关措施对于投资的实际影响。第三,征收程序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对于这一要件至今存有争议。正当程序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给予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类似。另外,程序正当原则往往明确规定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因此正当程序原则是否构成征收措施合法性要件也就产生了争议。在国际最低待遇标注和公平公正待遇原则下,再规定程序正当显然是重复的。有人认为征收中的正当程序不同于违反投资保护待遇中的正当程序要求。但仲裁庭在与征收有关的争议中并不考虑正当程序。有关正当程序的考量是在投资待遇中解决的。第四,征收需要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学者对于该要件争议也较大。及时、有效要求补偿不能不合理的延迟,并且赔偿的支付货币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补偿的充分性要求一直存在争议。当今的标准要求补偿应当在征收发生之前或者征收决定为公众所知悉时的公平市场价为准。一般将公平市场价格作为实际的补偿标准。
间接征收的构成要件很早就有人论述,也一直存在争议。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多边文件中,《保护外国财产公约草案》、1992年世界银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行为指引》、还有《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以下简称NAFTA)等规定了间接投资或相当与征收的措施。间接征收是国家采取的管制措施,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管理上的措施都可能引起投资条件单方面的改变。投资仲裁中有大量有关间接征收的案件。在RewerCopper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案件中,牙买加政府在合同中明确做出了不上涨税收和专利税的保证。仲裁庭指出,虽然Copper的当地分支机构仍然拥有条件变化之前的投资财产权利,但是不能再对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在CME诉捷克共和国案中,仲裁庭发现捷克媒体委员会干预了CME的当地分支结构CNTS的合同权利,并且指出“如上述的捷克媒体委员会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CME当地分支机构的经营权受到了严重破坏,CNTS变成了一个有资产但是不能经营的公司。”被破坏的正是申请人的投资,这种破坏正是申请人的高压政策造成的。在SabtaElena诉哥斯达黎加案中,仲裁庭认为,当东道国采取的措施对投资者的所有权、占有、使用和收益产生影响时,东道国行为构成了征收。在ers诉加拿大案中,仲裁庭明确指出,征收包括不仅包括公开的、故意的公认的财产掠夺,而且还包括对投资者的全部或大部分的财产的使用造成损害的国家干预。TechnicasMedio-ambientalesTecmedS.A.诉墨西哥案中,仲裁庭认为,为了区分国家的管理行为和征收行为,国家必须核实投资者的财产因为东道国的行为已经失去了经济价值。
在投资中引入环境保护要晚于在贸易领域。贸易领域的环境保护可以追溯到《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sandTrade,以下简称GATT)第20条(b)、(g)项;1991年《能源》在第18条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第24条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第19条允许成员国采取谨慎措施保护环境等条款;《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14条规定了环境措施。晚近的双投资协定完善了相关规定。例如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第12条规定了投资和环境保护,本条第5款规定“本条的任何一款不得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维持或实施与条约一致的、易于保证境内投资活动的、意识到保护环境重要性的措施”。在第8条第3款(c)项允许成员方采取或维持包括环境在内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与保护生物或非生物可耗竭自然资源有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征收案件构成仲裁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当国家所采取的措施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也不意味着赔偿不正当。Tecmed诉墨西哥案中,仲裁庭认为,依据投资条约环境措施构成间接征收。尽管投资对居民的健康和环境产生影响,但是在庭审中仲裁庭发现这些环境影响并不足以引起终止许可的后果,事实上这种终止许可起因于社会动荡。仲裁庭也明确指出,相关措施是否构成可补偿性的征收需要考虑环境保护的社会背景。更特殊的是,仲裁庭指出一般管制性征收并不阻碍本案措施的征收法律效果,仲裁庭认为环境措施是否是征收取决于环境措施的特性,即环境措施的客观效果。在本案中仲裁庭开始采纳效果和目的因素来认定环境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在CompaniadelDesarrollodeSantaElena,S.A.诉哥斯达黎加政府案中,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环境征收措施无论多么值得赞赏、也无论对社会有多大好处,与国际采取的其他政策措施相似,即使是为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无论是对国内的还是对外国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国家的补偿义务仍然要承担。有学者指出仲裁庭考量有关环境问题的征收时应当限于调查决定征收的最低科学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的措施是否以合法和科学的手段和程序,并且调查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潜在的损害。如果仲裁庭确信证据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那么,应当认定征收是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这一分析重点在征收目的的合法性上。其要求仲裁庭在做出裁定时依据做出征收行为背后环境保护的原因。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无疑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仲裁庭需要确认被征收的投资是否会造成环境风险。但也要考虑其他征收要件,将其他征收要件作为实施征收措施的前提。仲裁庭主要的考量应该是东道国采取的征收措施是否是为了环境保护目的。首先满足了东道国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环境保护目的后,还要满足于非武断、非歧视性。若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补偿,国家的措施就不会认定为武断和歧视,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2012年美国新定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将投资争端中的环境措施排除在征收之外。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附件B第6条规定除了在极少情况下,缔约一方旨在保护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如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等的非歧视性管理行为,不构成间接征收。这一规定与国际习惯法关于征收的规定略有不同。
国际法中关于征收的有关规定是为了解决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和东道国管理本国公共事务间的冲突。合理的环境保护不仅要符合国家的公共管理权和立法权,而且要符合合法的公共目的。东道国环境保护规则影响投资者投的资决策。东道国环境立法具有不确定性,新环境规则可能改变投资者初始所赖以投资的财政和管理体制,很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继续经营。东道国所采取的环境措施很容易构成征收,其中包括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征收。国际习惯法不排除东道国对征收对象的补偿义务,即使出于公共目的、非歧视并且符合正当程序。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附件B所规定环境保护构成征收的例外。那么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受到此类措施影响时,东道国将免除补偿责任。美国2012年投资条约范本附件B的关键之处就在于缩小了征收条款的适用范围。不仅附件B4(b)第四项将国家因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非歧视的措施排除在间接征收之外,而且附件B4(a)也为仲裁庭提供了认定间接征收的标准。这一规定将对有关环境措施是否属于征收的仲裁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在具体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环境措施符合2012年投资条约范本附件B的规定,除非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受到了歧视待遇。因此,如果双边投资协定采取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模式立法,环境措施将被排除在间接征收之外,那么投资者将会为东道国的环境保护负责。美国依据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签订了一些双边或区域性的投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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