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综合体育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含有毒有害危险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属有关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推广装配式建筑,引导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车辆特殊标志标识标准的制定,核准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营运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管。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大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环保、安全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筑垃圾设施建设及污染防治规划,出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循环利用的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收费制度,由市场自行调节。建筑垃圾处置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建筑垃圾消纳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各区、市属有关开发区应当依据建筑垃圾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转运调配场的布局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体系并组织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堆填场、资源化利用场、转运调配场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运营和封场关闭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封场关闭。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对进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并签发回执。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七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验;运输处置跨区域的,建筑垃圾产生地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区域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勘验。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及时共享给同级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核发后,区、市属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具备以下内容:(一)核准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名称和相关协议等事项(包括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四)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明。通行证明应当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运输车辆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等措施。 未明确施工单位前款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要求,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及时支付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确定减量化目标,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的应当予以覆盖;装卸建筑垃圾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尘抑尘设施;工地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防止带泥上路,污染环境。
居民因建造、维修、装饰、拆除房屋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当事先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委会应将以上垃圾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并应当交纳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等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个人以及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特许经营的核准及取消,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特许经营公开招标工作,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办法、考核标准等事项,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其他主管部门制定。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明;(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露、遗撒,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依法设立的处置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所,并取得处置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所签发的回执;(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拆除建(构)筑物、建设工程弃料资源化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消除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扬尘、噪声等污染。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有关规定认定后标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统一标识。 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同等条件下,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协调机制。由环境卫生、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参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运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建筑垃圾监管信息:(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及运输车辆等信息,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地点、容量信息,建筑垃圾消纳供需和综合利用信息;(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行证核准、运输车辆违章处理等信息;(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工地开工、规范设置及管理等信息;(四)交通运输部门发布核发、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五)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信息;(六)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发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七)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车辆、处置场运营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记录推送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提供技术支持。
对阻碍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各县市和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部门解读|市局党组、二级调研员张贵森同志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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