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综合体育三亚市商务局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亚市商务局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应急管理局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联合印发《三亚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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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商务局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亚市公安局三亚市综合执法局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生态环境局三亚市应急管理局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和“无废城市”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报废机动车和废电池等。
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电池、报废机动车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运输、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便利准入、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均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要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引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共同协调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协调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协调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负责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的监测,组织制定行业职业卫生管理的政策并指导落实,开展行业职业卫生管理业务培训,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职业危害违法活动。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处理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各区辖区内的社区、村(居)落实市、区各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政策,配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工作,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巡查台账,并对巡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治安、安全博鱼综合体育、环保等有关问题时,及时保留证据,报区政府或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为有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与行为,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相关经营者成立三亚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联动监管机制,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不定期综合整治和常态监管。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选址要求: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港口、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军事禁区300米内不得设置回收点、中转站;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以及距离居民区1000米内的地区不得建设分拣中心。优化回收站选址,避开或绕开党政机关博鱼综合体育、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河流、海岸线等环境敏感区,最大限度防止对环境产生影响。
第十三条符合再生资源回收设置规划的网点,其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是指再生资源在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所停留的各类场所,包括回收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
第十四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处理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覆盖博鱼综合体育、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防止造成各类环境污染。
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收集、储存、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利用或存储、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回收经营者在运输时,应当防止运输物品飞溅、散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健康的情况发生,在运输过程发生泄漏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恢复环境。回收车辆鼓励采取“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计量”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出售单位开展营业前10日内应当向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在进出口、工作区域、仓库厂房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控保存时限要求在30日以上。生产性废旧金属出售单位应该与已经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建立台账,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并至少保存2年。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于回收的物品中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付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向门报告,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举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购禁止回收物品、擅自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物资回收等违法行为的,经查核属实,由公安机关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中转分拣中心应当具备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打包、存储以及对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行分选、打包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从业者的业务培训,提升规范从业意识、职业安全防范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等,降低各类安全风险。商务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信用考核评价,建立再生资源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和评价体系,建立再生资源行业黑名单制度,推进评价结果的应用,完善市场监管优胜劣汰体系。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填报再生资源调查情况,同时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可利用;鼓励回收经营者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机等新技术和新方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推广便捷的交投方式。
第二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生态环境、环卫、住房和城乡建设、卫健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支持社区、中小学校开展相关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表述为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以部门名义制发则表述为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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