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菏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23年)发布 公布了四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5日讯6月4日,菏泽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顿文英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菏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2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党支部李胜力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用心用力用情守护良好生态环境,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护航生态菏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资案件902件,中院环资庭被评为全市“改革创新团队”和“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2023年全市法院依法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3件,涉环境侵权、资源利用等民事案件544件。其中,审结19起污染环境案件,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审结12起非法狩猎案件,4起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审结1起非法采矿案件,认真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以最严密法治守护黄河长久安澜。推行环资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民事审判救济与赔偿作用、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分案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审理,依法严惩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切实保障环境资源民事权益。
全市法院不断创新审判模式,形成了惩治和预防、打击与修复相结合的环资审判思路,实现了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惩治、教育、修复”为一体,把生态修复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补偿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截至目前,全市现已建立10处生态修复基地,其中有涉黄河司法修复基地4处。坚持“预防、惩治、教育”一体推进,设立9个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或巡回审判工作室。深挖环资审判“小案例”,增强环资审判教育引导功能的“大效应”。
全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配合,形成叠加效应,构建生态环境大保护、严保护的工作格局。坚持“办案就是治理”理念,通过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加强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工作,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以司法建议“小切口”撬动环资审判“大治理”。就审理案件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积极向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加强案件源头治理。坚持和优化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制度,合力为企业绿色发展解难纾困,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李某、王某在无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通过高温蒸馏方式,将从宁波某化工公司及东营某材料公司进购的180余吨混醇进行非法提取,并利用渗坑、无防渗透措施的地面,非法排放、倾倒釜底残余物29.53吨,造成周围土地严重污染。被告人项某在主持东营某材料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公司无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为谋取非法利益,将70余吨混醇直接或间接销售给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共计184000元。经鉴定,宁波某化工公司排放的残余物(混醇)属于危险废物;据东营某材料公司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显示,该公司产出的残余物(混醇)属于危险废物。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王某、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43万余元上缴国库。
本案是行为人因非法提取、非法排放、倾倒混醇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土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非法提取、排放、倾倒具有位置隐蔽、随机性等特点,对于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理,会对土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本案中,法院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发现并举报该类污染问题,提供涉及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的案件线索,有利于打击环境污染类犯罪,充分保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2022年底,被告人任某某在郓城县丁里长街道办事处某村“汽修厂”院内无证经营一处塑料瓶片加工厂。自2023年1月开始生产至案发,任某某在无任何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收购含有农药残留的农药瓶、医院抽血管等,进行分拣、粉碎、清洗后加工成塑料瓶片,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水泵、抽水管直接排放到院内渗坑中,渗坑未采取防渗措施。经鉴定,院内堆放的农药包装物和医疗废物及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农药包装物和医疗废物等共计11.79吨;渗坑内废水属于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渗坑内废水污泥和残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污泥和残夜共计33.66m³。
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和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关于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对周边环境、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了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任某某赔偿鉴定费及处置费用共计89350元,被告任某某(或委托其亲属)对渗坑内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液33.66m³进行处置,逾期未清除或验收不合格,则由有关单位代履行,由被告任某某承担处置费用。
任某某为谋取利益,开设“黑作坊”,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和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其行为对环境产生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刑事部分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有毒物质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助于警示上下游相关的农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置农资、医疗废物。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判处行为人优先处置危险废物体现了修复性司法理念。
2022年10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雇用的李某某等四人前往成武县汶上集镇某林地,将其购买的五行杨树砍伐,并将砍伐的杨树出售得款21000元。当月31日,袁某某再次与其雇用的李某某等四人前往该林地,将其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的两行杨树砍伐,还未出售即被民警查获。经成武县林业局鉴定,袁某某等人伐树区域地类属于乔木林地,两次共伐七行杨树,共146株,林木蓄积合计34.42立方米。
成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焦点在于生态法益与经济效益的冲突,被告人通过有偿方式从林木所有权人处取得权属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案涉林木砍伐、出售,且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对案涉林木资源损害程度、被告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及坦白等量刑情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缓刑。本案的处理,体现人民法院在处理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双重法益的考量,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生生不息、代代传承。
2020年4月份,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单县谢集镇某村的一处院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焊接两个池子建立洗棉纱作坊。2020年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淀粉酶、84消毒液和草酸洗棉纱线。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张某某的帮助下洗了两池棉纱线,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水泵及管子排放至院子北侧沟渠中,致沟渠周边树木枯萎死亡。经鉴定,孙某某洗棉纱线排出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经单县公安局侦查实验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排放的两池危险废物共计37.95吨。
单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水资源、土地资源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保障。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对水资源、土地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破坏了生态平衡。本案中被告人非法乱排废水、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另外,被告人系自首,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刑事判决并对其宣告缓刑,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提供司法保障。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6月以改良土地为由,与东明县菜园集镇某村第三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东明县菜园集镇黄河大堤西侧原窑厂旧址的土地使用权,但被告人杨某并未修复改良土地,而是在该处土地上挖沙出售。经审查,自2022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挖取沙土出售共获取人民币238950元。东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其不恢复则由黄河河道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被告承担。
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5万元已上交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杨某恢复采沙处黄河河道原貌(被告人杨某已经于案件审理期间在法院监督下主动修复)。
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沙平衡及河堤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危及黄河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该案是《黄河保》施行后,山东省首例适用该《黄河保》判决的黄河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人民法院主动履职,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被告人在判决前即主动完成生态修复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反了《黄河保》关于“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的规定,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黄河生态、黄河河道损害,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人民法院通过《黄河保》与《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适用,努力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办案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进行,将修复责任是否落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形成“刑事震慑+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有力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2022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从贵州省赶至巨野县,以设套笼捕的手段猎捕棕头鸦雀,在网上售卖牟利。直至2022年6月9日被抓获,罗某某诱捕棕头鸦雀260余只,非法牟利2.8万余元。巨野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狩猎的棕头鸦雀为棕翅缘鸦雀,系“三有动物”。经鉴定,被告罗某某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30240元,花费评估费用3000元。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被告人罗某某赔偿因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240元,评估费3000元。
野生动物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除经济价值外,还具有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等价值。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通过设套笼捕的方式,猎捕“三有动物”棕翅缘鸦雀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履行起诉监督职责,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对社会公众行为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对于保护、延续棕翅缘鸦雀种群,提升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2018年2月,某村与韩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村的鱼塘承包给韩某某,承包期限为10年。在案涉养鱼塘开挖之前存在两条石油开采管线年管线年韩某某主张其饲养的鱼死亡,经协商,某石油化工公司某分公司通过村委会赔偿韩某某损失7万元。2022年6月,韩某某又向村干部反映鱼塘死鱼问题,经过某石油化工公司某分公司技术人员取样化验,鱼塘水质不存在污染问题。韩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86928元。
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韩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废弃管线有泄露穿孔的事实,不能确定鱼塘底部无水处不明物体的成分与被告管道具有关联性。韩某某也未就2022年6月份死鱼量和价款提供证据证明。一审驳回了韩某某的诉讼请求。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其举证不能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从而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处的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受害人无需举证,受害人仍需要举证证明污染行为的存在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相关公众要准确理解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诉讼中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否则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张某某、周某某系同一楼层临墙的邻居。周某某将自家空调外机安装在了张某某家卧室外的墙体上,且紧邻原告窗户,因该空调外机老化严重,产生的噪音、热量严重影响张某某正常生活。张某某多次找到周某某要求其将空调外机挪走至不影响原告生活的地方,周某某未理睬。后张某某报警、多次找物业协调均未能解决,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将空调外机从原告卧室外墙体移除。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进行了调解,周某某楼下邻居同意将雨搭位置下调,周某某也同意将空调外机从张某某卧室墙体移走。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周某某拆除空调外机更换位置安装,张某某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谐、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精神。在相邻关系中,邻里之间相处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噪音,以增进邻里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促进社区的整体发展和稳定。因此,正确处理邻里噪音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典型的积极作用。
2018年10月25日,某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出租方)、原告某种植合作社作为乙方(承租方)、被告某镇政府作为监管方签订《高速公路两侧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之后,某种植合作社在上述地块上种植树木。后上级部门提出落实耕地保护、对耕地流出问题进行整改工作要求。2022年7月12日,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某种植合作社负责人伐树,负责人同意。2022年7月14日,在原告未派人到场的情况下,某镇政府将原告租赁的70亩左右土地上的树木清除。后,清除的树木被原告出售。原告以某镇政府、某县自规局、某县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被告清除树木的行为违法。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镇政府虽然就清除树木征得原告负责人同意,但在清除前,并未就树木损失与原告达成协议,清除时亦没有原告人员在现场,被告亦未提交对所伐树木清点、登记造册及妥善保管等相关证据,原告主张被告伐树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某县自规局、某县执法局实施了清除或委托清除的行为,故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清除原告某种植合作社租赁土地上的树木违法,对原告确认该某县自规局、某县执法局违法的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是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砍伐树木,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强制砍伐行为违法的典型案例。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树木种植农户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本案的处理也再次提醒相关行政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确需进行“整改复耕”的土地上种植的林木进行清理,必须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应当留出一定过渡期,减少损失,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现简单粗暴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2022年6月6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出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认定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6月3日1号窑二氧化硫超标0.17倍。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调查后,认为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罚款165000元,后送达了该处罚决定。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动缴纳罚款165000元及加处罚款165000元,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由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工业废气是大气环境的严重污染源,如超标排放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本案曹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构成违法,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保障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该案也告诫相关企业严格控制工业废气的达标排放,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守护我们的青山绿水蓝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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