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湘潭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交港航〔202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齐抓共管、流域联动,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县市区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整体推进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通过专项整治,到2020年底,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船舶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完成建设改造并正常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全面建成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提升;船舶LNG和港口岸电等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取得实质性进展;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3月25日至4月20日)。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要组织辖区内港口经营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对照法规、文件标准和整治内容,全面自查自纠,逐企业、逐船、逐码头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和问题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21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照建立的整改问题清单,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集中整治情况开展重点调度落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坚持问题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推动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后,于11月5日前将全市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
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运行不正常、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入河入库、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健全和转运处置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等突出问题。
1.全面推进市、县市区抓落实。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自然资源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和月调度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设施建设,强化联合监管,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展。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月调度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执法局依职责分工督促指导)
2.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水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确保船舶水污染物按规定交付处置到位。督促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防治和接收设施配置责任,完善防污染设备设施,规范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督促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加强衔接沟通,按照规定转运处置船舶水污染物,填写、传递转移单证,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依职责分工督促指导)
3.督促水路运输企业全面排查船舶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安装情况。对处理装置不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要完成改造,全面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水污染物、船舶发动机大气排放控制要求,按规定为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4.全面完成400总吨以下具备防污染改造条件的船舶加装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工作,整体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处置设施设备的安装改造。(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5.船舶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依法开展船舶检验。营运检验时重点对船舶污水处理装置进行效用实验,发现不符合检验法规要求的,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推动船舶治理和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通过年度审核。(完成时限:长期坚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6.督促水路运输企业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责任状,落实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报告责任,确保船舶污染物实行分类收集、交付和处置,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7.督促指导水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的教育培训,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不正常运行、船舶污染物偷排偷倒入江入河入库等违法违规问题追究相关船员责任,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8.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组织开展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专项监督检查,集中整治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运行不正常问题,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收集、违规排放处置船舶污染物等行为。对船舶污水收集处置配备不到位、不正常运行的船舶,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对不按规定收集、违规排放和随意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对船舶相关责任船员、所属企业或船舶所有人依法实施处罚,并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违法违规船舶依法采取禁止或限制航行、不予通过船闸、不予进出港等措施。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每月向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
9.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全部接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予以补贴等方式实现船舶污染物全部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配备必要的接收设备,具备与接收作业范围相适应的接收作业能力。对从船方免费接收的船舶垃圾,由港口企业、接收单位进行初步分类后,交由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处置,收集、转运、处理相关费用由企业、接收单位承担。(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10.修订完善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按照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结合辖区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际,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和修订发布,进一步明确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完善固定和移动设施相结合的接收模式,促进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相互衔接、设施高效利用、经济可靠运行。(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11.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根据已制定的《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100%完成本地区建设内容。(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责任部门:湘乡市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产业集团,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指导)
12.规范含危险废物(主要是含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分类处理。引导成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含油污水收集、转运、处置资质企业,或明确现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可对含油污水进行收集、预处理及储存后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陆上转运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企业进行处置。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3.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在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理顺协作机制,强化联合监管,实现船舶污染物从产生、接收、转移到处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分类环节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船舶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上岸后转移博鱼·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入口、处置的监督管理。(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指导)
14.建立船舶污染物联单监管信息系统。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全市船舶污染物联单监管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电子化,实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执法等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切实提高联合监管效率。(完成时限:按省政府明确时间,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广应用)
15.完善港口码头环保设施。督促港口经营企业以雨污水、生产废水、堆场扬尘等为重点全面排查现有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并完成整改。(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加强港口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督促企业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完成时限:长期坚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已建成码头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或未落实环保验收整改意见的,应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新建码头严格依照《水运工程环保设计规范》(JTS149-2018)及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环保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指导)
16.推进港口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港口企业可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鼓励采取联盟方式建设和运营接收设施、环境应急设施。不具备建造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条件的港口,2020年3月底前应与船舶垃圾接收企业签订合同,实现船舶污染物全面接收。港口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对拒不接收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海事)管理部门。交通运输(海事)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指导)
17.加强船舶和港口生活垃圾转运处置与城市管理环卫主管部门的衔接。港口及船舶自身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及时运输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推进港口作业区和城镇排水管网的连接,生活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
19.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湘潭港五类专业化码头的岸电建设。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湘潭市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20.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年修改通报)》,推动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指导,国网湘潭市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21.根据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委、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要求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舶除外)靠港使用岸电,推动全市港口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停靠信息接入“岸电云网”平台。(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国网湘潭市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根据整治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协调处理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并明确一名责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于2020年6月底前将人员名单和实施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督促水路运输企业、港口经营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加强政策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支持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港口防污染和岸电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等。要在土地和岸线使用、资金补助、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船舶LNG加注站建设、船舶污染物收集点建设和污染物接收企业运营给予政策扶持。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压实责任,并对突出问题整治和重点工作任务实行挂牌督办。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需在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对工作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县市区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环保意识,为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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